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9248號
KSDV,114,司票,9248,2025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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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248號
聲 請 人 洪志弦
相 對 人 李瑋華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001 107年4月24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3月20日 未載 002 107年4月3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3月25日 未載 003 107年5月21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4月5日 TH571855 004 107年6月2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5月20日 TH571857 005 107年8月1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7月25日 TH571863 006 107年8月13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8月1日 TH571865 007 107年9月28日 120,000元 未記載 110年9月25日 TH57187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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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