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969號
聲 請 人 葉庭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浤智(原名:高鵬翔)即小物先生企業社
、豐宏數位國際有限公司、余佳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
聲請人之姓名、性別、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
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詳。)
二、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三、相對人小物先生企業社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四、相對人豐宏數位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