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8939號
KSDV,114,司票,8939,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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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939號
聲 請 人 謝旺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暉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撤回違約金之聲請(依票據法第12條、第28條第1項、第1
24條之規定,違約金之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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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