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939號聲 請 人 謝旺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暉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二、請撤回違約金之聲請(依票據法第12條、第28條第1項、第1 24條之規定,違約金之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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