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8924號
KSDV,114,司票,8924,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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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924號
聲 請 人 胡青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永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胡青雯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聲請
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
號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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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