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924號聲 請 人 胡青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永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聲請人胡青雯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聲請 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 號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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