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05號
聲 請 人 姚政緯
相 對 人 高一明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
所示一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
所示二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1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票號CH586919號之本票其票面金額及本案正確之請求
標的金額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
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26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又
聲請人未表明票號CH586912-CH586919號之本票之利息起算
日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
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15日送達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未補正
部分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
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3年10月29日 4,000元 未記載 113年10月29日 114年6月18日 CH586904 002 113年10月29日 4,000元 未記載 113年10月29日 114年6月18日 CH586905 003 113年10月29日 4,000元 未記載 113年10月29日 114年6月18日 CH586906 004 113年10月29日 4,000元 未記載 113年10月29日 114年6月18日 CH586907 005 113年10月29日 4,000元 未記載 113年10月29日 114年6月18日 CH586908 006 113年10月29日 4,000元 未記載 113年10月29日 114年6月18日 CH586909 007 113年10月29日 4,000元 未記載 113年10月29日 114年6月18日 CH586910 008 113年10月29日 4,000元 未記載 113年10月29日 114年6月18日 CH586911
附表二: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001 113年10月29日 4,000元 未記載 113年10月29日 CH586912 002 113年10月29日 4,000元 未記載 113年10月29日 CH586913 003 113年10月29日 4,000元 未記載 113年10月29日 CH586914 004 113年10月29日 4,000元 未記載 113年10月29日 CH586915 005 113年10月29日 4,000元 未記載 113年10月29日 CH586916 006 113年10月29日 4,000元 未記載 113年10月29日 CH586917 007 113年10月29日 4,000元 未記載 113年10月29日 CH58691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