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方智賢
相 對 人 蔡耀慶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4年5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
幣8,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4年7月31日,並以相
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
民國114年5月6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
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
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鎮 憲德 二 26 4,898.89 10000分之23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277 憲德段二小段2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5層樓房 十五層:70.21 合計:70.21 陽台: 10.47 雨遮: 2.24 全部 光華三路221號十五樓之1 備註:共有部分:憲德段二小段668建號21,459.4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185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