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12號
KSDV,114,司拍,312,2025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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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俊龍

相 對 人 釩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彥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12月1日,約定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
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簽發票面金額8,580,000元
,到期日為民國114年6月2日之本票1紙。詎屆期提示仍未獲
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獅頭       2739 2,193    100000分之684   2 高雄 三民 獅頭       2739-1 376    100000分之684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22797 獅頭段2739、2739-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5層樓房   五層: 74.99 合計: 74.99 陽台: 5.66 雨遮: 4.75 全部   覺民路285巷39號5樓 備註:共有部分:獅頭段22822建號10,668.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674    (含停車位編號B1-123,權利範圍:100000之24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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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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