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08號
KSDV,114,司拍,308,2025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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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許雯雯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135年12月1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向
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
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14年4月15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
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道爺廍       1085-43 1,620    60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2070 道爺廍段1085-4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五層: 73.53 合計: 73.53 全部   國富路21巷5弄7之4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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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