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56號
KSDV,114,司拍,256,2025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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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李素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金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暨其上18117建號之信 託
專簿影本(吳姬燕委托與蔡金郎之信託專簿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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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