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20號
KSDV,114,司拍,220,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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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余佳龍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民國143年2月22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茲因㈠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余佳龍
案外人黃俊銘全盛農產行黃文星泉盛農產行、黃施愛
玉、張素敏於民國113年2月1日共同簽發本票乙紙,內載金
額23,1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4年3月7日。㈡聲請人執有相
對人余佳龍佳鑫企業社余明洋金品味企業社於民國11
3年7月12日共同簽發本票乙紙,內載金額15,000,000元,到
期日民國114年2月27日。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僅獲部分支付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
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小港 孔宅     383-5 296 全部 2 高雄 小港  孔宅       383-6 296   全部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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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