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4年度,65號
KSDV,114,司執消債清,65,2025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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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崔雅蘋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吳有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25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僅有72、82年出廠之汽車
各一輛,無以要保人身分投保保險,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
作業查詢結果、債務人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
而汽車車齡均已逾30年以上認無變價實益,不予變價。經本
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
之表示,有114年7月8日雄院國114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65號
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
務人名下無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
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
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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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