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4年度,58號
KSDV,114,司執消債清,58,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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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8號
聲請人即債 李幸娟
務人
代 理 人 賴俊佑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
消債清字第262號裁定於民國114年5月1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次查,本院經查債務人無有屬於清算財團
之財產(詳見本院114年9月1日通知),堪認本件債務人並
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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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