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4年度,124號
KSDV,114,司執消債更,124,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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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4號
聲請人即債 黃纓婷
務人



代 理 人 王沁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張峰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
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
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
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
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
制,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6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
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
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而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新臺幣4,385,582元,佔債權比例100%)於該期限
內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依前開條文意旨視為同意。
三、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半數,應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
方案,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
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
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20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85,582 100﹪ 18,588 合     計 4,385,582 100﹪ 18,588 總清償金額:1,338,336元,清償成數30.52%。 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及每期清償金額,如附表債權比例欄及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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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