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6512號
KSDV,114,司執,86512,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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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明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辰鎧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聲請人持相對人為辰鎧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辰鎧公
司);法定代理人為沈宗賢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
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
就法定代理人沈宗賢之個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然辰鎧公司與
沈宗賢在法律上乃不同之人格,故債務人為辰鎧公司之執行
名義,不得持之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個人財產為執行。本院
遂於114年6月27日以雄院114司執春字第86512號執行命令(
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命聲請人更正其民事聲請狀上之債務
人為辰鎧公司,或提出得對債務人沈宗賢個人財產聲請強制
執行之執行名義,然系爭執行命令於同年7月4日寄存於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乙情,有本院送達證書
等在卷可稽,然聲請人既未更正債務人為辰鎧公司,亦未提
出得對沈宗賢個人財產強制執行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此有
本案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綜上依上開規定,其聲請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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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鎧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