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1190號
KSDV,114,司執,131190,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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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119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毛冠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王品餐飲股份
有限公司和牛涮高雄博愛店,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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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