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0204號
KSDV,114,司執,130204,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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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020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簡惠興

債 務 人 簡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
簡惠興於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基於保險契約
所生之債權請求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松
山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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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