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7682號
債 權 人 林華芸
債 務 人 涂連達(歿)
債 務 人 涂家豪即涂連達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涂豐勝即涂連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涂家豪、涂豐勝公同共有坐落臺
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在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