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27682號
KSDV,114,司執,127682,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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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7682號
債 權 人 林華芸
債 務 人 涂連達(歿)

債 務 人 涂家豪涂連達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涂豐勝涂連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涂家豪涂豐勝公同共有坐落臺
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在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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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