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64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朝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債
權請求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信義區,依
上開規定,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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