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25771號
KSDV,114,司執,125771,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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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577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呂承龍呂宗樺(民國112年7月20日死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5日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
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業於112年7
月2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則債
務人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是項情
形無從命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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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