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55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柯柏實
債 務 人 許素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聲請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許素香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岡山和平路郵局之存款債權,惟因指明之第三人
址設高雄市岡山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