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23073號
KSDV,114,司執,123073,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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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307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俊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處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請求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
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應
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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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