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37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葉庭歡
債 務 人 周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
所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
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函查債務人周孟儒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執行,屬應執
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經查,債務人周孟儒設籍於高雄
市仁武區,此有本院查詢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
本件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