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黃永怡即德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黃永怡為德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德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理 由
一、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
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
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略以:聲請人就任德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德飛公司)之清算人,德飛公司已清算完結聲報法院,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以雄院國民司甲114司司120字第1141
000278號函准予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
聲請人為德飛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據聲請人
提出董事同意書、帳冊保管人聲明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
清單、帳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為憑,並經調閱上開案卷核
閱無訛,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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