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1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蔡欣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957元 114年4月16日 16% 暨自114年5月16日起,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240日為限。 002 1,688元 114年4月16日 16% 暨自114年5月16日起,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90日為限。 003 15,000元 114年3月6日 16% 暨自114年4月16日起,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180日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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