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146號
KSDV,114,司促,16146,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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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4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景福


債 務 人 康美麗


邱瑞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萬柒仟柒佰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六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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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