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143號
KSDV,114,司促,16143,202509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4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簡子晏
債 務 人 李源育添彩水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5,983元 114年6月14日 6.81% 自114年7月14日起 002 120,205元 114年4月14日 6.81% 自114年5月14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