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25號
債 權 人 歐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子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美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門牌「高雄市○○區○○路00號之38」之建物第一類登記
謄本。
二、債務人蕭美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