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1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蔡靜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參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靜娟於112年08月0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
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114年度司促字第0159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576元 蔡靜娟 自民國114年08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 002 新臺幣192741元 蔡靜娟 自民國114年0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92741元 蔡靜娟 自民國114年0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