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琮洋
債 務 人 陳素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肆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
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