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朱炫儒
債 務 人 蔡建賢律師即梁睿芹即伊翔托運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梁睿芹即伊翔托運行之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利率(年息) 期 間 利率(年息) 1 449,996元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24日止 1.720% 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24日止 0.1720% 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4日止 0.2720% 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0% 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0.544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