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5827號
KSDV,114,司促,15827,2025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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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2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丁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欣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鄭欣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住
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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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