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5818號
KSDV,114,司促,15818,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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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18號
債 權 人 奕進精密壓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照聖

債 務 人 翊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璁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參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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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奕進精密壓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富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