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王英慧(原名:邱王英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參拾伍萬柒仟伍佰肆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十九日,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二)新台幣參拾伍萬參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