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8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煒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嘗鮮有限公司、卜志評、卜阮碧貞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嘗鮮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於民國113
年8月30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35344450號函核准解散,請
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
程、股東同意書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