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5600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佳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文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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