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陳志瑋(原名:陳光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柒仟陸佰捌拾參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