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5581號
KSDV,114,司促,15581,202509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8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連恭賢
債 務 人 創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有銘(原名︰張元郁


債 務 人 許惠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參拾陸萬貳仟肆佰玖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