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66號
債 權 人 劉居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好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還款台端16,000元是那一筆借款,及各筆借款之
請求年利率各為何(依所提契約,35,000元之借款年利率為
10%,而其餘90,000元、50,000元並無利率之約定,至多僅
能依民法第203條請求年息5%)。
二、提出LINE截圖〝 揚恩好事咖啡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揚恩
〞之釋明資料,或提出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
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
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
三、債務人好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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