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5384號
KSDV,114,司促,15384,2025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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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84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林庭安
債 務 人 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書文

債 務 人 陳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肆仟零壹拾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 2,850,000元 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 2.22% 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44,012元 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 2.2% 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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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