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250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馬湘渘(原名︰馬靜容)、李立夫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馬湘渘(原名︰馬靜容)、李立夫住所地分
別在高雄市楠梓區、左營區,此有債權人所提之民事支付命
令聲請狀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