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00號
債 權 人 薛育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契約書名稱為FITBOX健身中心,何以對麥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列為債務人。
二、債務人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所有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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