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22號
債 權 人 大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澤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湘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之13號」之建物第
一類登記謄本。
二、釋明債權人正確名稱為何(依聲請狀之蓋章為"大悅管理委員
會")。
三、提出貴委員會經區公所備查立案之證明及王澤祥當選為主任
委員經報備之證明。
四、債務人賴湘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