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999號
KSDV,114,司促,14999,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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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忠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吳忠哲於113年08月0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吳忠
哲 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9459元,但於114年03月20
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
,共計新臺幣21821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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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