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998號
KSDV,114,司促,14998,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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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9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振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參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陳振興分別於93年2月及92年3
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
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三)
債務人迄107年11月底積欠聲請人61,927元、迄107年11月底
積欠案外人64,503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
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
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四)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
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4998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0852元 陳振興 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002 新臺幣 63396元 陳振興 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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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