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9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陳志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20,000元 94年12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7.99 自94年12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8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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