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851號
KSDV,114,司促,14851,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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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5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名峰
債 務 人 張有銘(原名︰張元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零伍拾玖萬玖仟壹佰玖拾
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1 6,585,897元 114年6月22日 2.23% 自114年7月23日起 002 4,013,296元 114年6月22日 2.355% 自114年7月23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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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