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809號
KSDV,114,司促,14809,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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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0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吳念芷
債 務 人 彫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政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伍萬玖仟伍佰零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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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彫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