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714號
KSDV,114,司促,14714,202509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家凱

曾睿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參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曾睿宇於民國107年起就讀輔仁大學期間,邀
同債務人曾家凱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3筆,計新臺幣147,615元整。
(二) 詎債務人曾睿宇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74,734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
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曾家凱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 依借據第六條,本行與債務人等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
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
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四) 就學貸款利率按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算,自民
國113年12月23日起以1.775%計算,另自民國114年1月16日
起轉列催收款項,利率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
算。
(五)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六)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
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等1紙、利率表1紙、戶籍謄本1紙,民事裁定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47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4734元 曾家凱曾睿宇 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5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74734元 曾家凱曾睿宇 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4734元 曾家凱曾睿宇 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