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侯凱玲(原名:侯寶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侯凱玲(原名:侯寶媜)於93年08月30日起陸續向
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
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
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
為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47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281元 侯凱玲(原名:侯寶媜) 自民國95年01月08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613666元 侯凱玲(原名:侯寶媜) 自民國97年0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281元 侯凱玲(原名:侯寶媜) 自民國95年02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16%)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16%)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002 新臺幣613666元 侯凱玲(原名:侯寶媜) 自民國97年0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