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620號
KSDV,114,司促,14620,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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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2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盧姿
債 務 人 李蓉蓉方圓融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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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